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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9日

损害生态环境要赔偿

——从我市一起非法采矿案说起

损害我市的生态环境,要赔偿!4月初,柳城县孔某某等3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被法院依法予以执行,这是我市第一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起生态损害赔偿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生态赔偿金额270.57万元。今年以来,我市已有3起非法采矿案违法人员被要求支付生态损害赔偿。

广西首起生态损害赔偿案执行

广西第一起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的案件发生在我市。2018年年底,柳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破获柳江区穿山镇大子岭大量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案。

2019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违法企业来宾华锡冶炼公司、来宾市鑫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签署了《柳江区穿山镇大子岭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两家公司的违法行为对柳江区穿山镇大子岭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344.7136万元。

在这之后,生态损害赔偿在我市开启新的实践。笔者从市生态环境部门了解到,2020年融水苗族自治县有两名男子在融江非法电鱼,被责令购买价值3万多元的育苗放流到融江相应的河段,以此对环境进行赔偿。

生态损害赔偿范围拓展

今年开始,我市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的范围拓展到了自然资源领域。

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的信息,2021-2022年,我市发生自然资源违法案件334宗,向公安机关移交自然资源涉刑案件线索80多条。

柳城县孔某某等3人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被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这标志着我市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从以往单一的“行政处罚”模式进入了“刑事+民事+生态损害赔偿”的新模式。

据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消息,今年4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对该县永乐镇蒙某某等10人非法采矿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除刑事处罚外,还判决违法当事人连带赔偿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损失费、鉴定费、惩罚性赔偿金合计545.393万元,耕地复垦相关费用合计205.2203万元。这也是近年来我市金额较大的一起生态损害赔偿案件。

建章立制落实生态损害赔偿

在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面,我市有了具体实践,并且建章立制。去年,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与桂林、河池、来宾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机制和跨区域联合执法及环境应急处置合作机制,推动“融安至从江高速路一期工程违规建设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事件”生态损害赔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台《柳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自然资源犯罪案件工作制度》《柳州市制止和查处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柳州市制止和查处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联系配合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发现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出具相关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耕地损毁鉴定报告,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粟桂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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