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马宏伟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柳州市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在柳州人大网站公布了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专(工)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建议;赴三江县相关乡镇、村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调研;召开立法协商会议,就法规草案交换意见;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在综合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了建议修改稿。
10月7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了有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市司法局、财政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有关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建议修改稿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草案三次审议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村民自我保障。调研中有基层单位和群众提出,消防工作重点在防,应当倡导村民自备灭火器等常用简易消防器材,以便在火灾初起阶段及时进行扑灭,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可以配套制定消防器材购买补贴政策,调动村民购买消防器材的积极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相关条款和内容。(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条、第六条)
二、关于社会力量参与。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规定了社会力量参与的形式、对象和方式。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进行“一对一帮扶”在实际工作中不具操作性,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同时,有自治区立法专家顾问建议删除“村寨消防俱乐部”。法制委员会经调研评估,认为该活动方式尚处在起步探索阶段,还不宜在法规中进行固化推广,建议删除相关表述并对文字作出相应修改。(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条)
三、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职责。市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应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职责,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且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火灾发生的规律及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对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修改。(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条、第八条)
四、关于村民委员会职责。有自治区立法专家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防火安全公约等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不应作为村民委员会职责并由其制定;同时指出“村民委员会对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进行公示”,执行过程中可能侵害公民个人权利,建议修改为“可以根据防火安全公约对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进行公布”。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对村民委员会职责的意见,建议对相关条款内容做出修改。(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条)
五、关于消防水源建设。有政府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消防水源建设主体不明确,同时第二款规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推进消防取水设施建设”,但水利部门不是消防取水设施的主管部门。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该条文增加“ 村寨公共消防水源建设项目,由村寨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建设”作为第一款,删除原第二款。(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四条)
六、关于禁止行为对应的处理责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设定的禁止行为第三项至第六项是常见的火灾安全隐患,应对应增加法律责任。调研中,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群众反映,这些禁止行为普遍存在于村民家庭中,其执法主体和执法标准难以科学确定,执法存在难度,现行做法是村民委员会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或者其他各类安全检查时,对发现的轻微火灾安全隐患按照村规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也起到消除安全隐患、增强村民消防安全意识的目的。因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轻微责任条款。(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已经成熟,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建议交付表决。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