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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28日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4年2月27日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履行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增强经济工作监督实效,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求变、向海图强、开放发展,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现代制造城,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柳州实践实现新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开展经济工作监督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和新时代硬道理,牢牢把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最大政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专项工作评议等方式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监督意见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央和自治区驻柳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二、加强对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和经济工作要求贯彻实施的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经济工作监督计划和确定若干重要监督工作事项,应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及有关工作要求,紧紧围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现代制造城的发展战略首选方向,增强解放思想、创新求变、向海图强、开放发展意识,依法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关决定或者决议。通过加强监督推动务本求实,创新求变,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广西副中心城市和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经营便利地,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柳州实践实现新进展。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和经济工作要求贯彻实施的监督,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强科技创新、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发展县域经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等重点领域的工作;

(二)推进高水平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重塑柳州交通枢纽地位、开拓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等重点任务;

(三)创新驱动发展、人才强市、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新的支柱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

(四)加快推进上汽通用五菱“一二五”工程、东风柳汽“龙行工程”、柳钢集团“四个百万吨”产品升级工程、柳工“三全”规划等重大工程;

(五)粮食生产、能源保障、财政金融和地方政府债务、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电信网络诈骗预防惩治等事关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安全问题。

三、加强对经济领域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对经济领域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工作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一)执法检查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或者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对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组织跟踪监督。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统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根据需要开展执法检查。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其中重点报告保障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工作情况。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经济领域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实施情况。必要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开展执法检查。

四、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定决议执行和审议意见处理的跟踪监督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定和决议。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决定和决议实施的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不执行决定决议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项工作评议等方式加强监督。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处理情况的报告、专题询问、专项工作评议中政府应询部门(单位)或者应询人回答问题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就专题询问、专项工作评议所提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以适当形式予以反馈。

(四)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转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五)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五、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初步审查

(一)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市发展改革部门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对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根据需要对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战略实施、重大项目建设、重要政策落实、重点工作推进等专项工作情况的报告一并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做好准备。

(二)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财政经济委员会。

(三)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审查、进行研讨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研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可以听取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送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四)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对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初步审查所需的材料。

六、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或者八月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听取报告前,可以开展视察调研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上半年经济运行分析对报告进行初步审议。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三)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将重点经济工作推进、市级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实施、重大项目进展等情况一并纳入初步审议内容。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五)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七、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初步审查

(一)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阶段五年规划纲要的完成情况、下一阶段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编制及有关情况的报告。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转市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时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向财政经济委员会反馈。

(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规划纲要有关情况的报告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参照本决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相关领域专题调研,参加初步审查工作。

(四)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等开展专题调研并提出相关建议。

八、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

(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

(二)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财政经济委员会。

(三)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期评估报告的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议、有关报告和审议意见的通报和公布,参照本决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五)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相关领域专题调研,参加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期评估报告的初步审议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七)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九、加强对重大决策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一)因国际经济形势或者国内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有关调控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调整;

(二)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全市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改革或者政策方案出台前;

(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十、加强对特别重大项目的决定和重大项目实施的监督

(一)对投资巨大、涉及面广、对环境和区域发展影响深远的特别重大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前款所述特别重大项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

(三)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并提出相关建议。

十一、加强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监督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积极有效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二)建立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委托财政部门负责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报告,主要报告上一年度全市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包括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以及隐性债务的管理情况。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送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必要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关于政府债务相关情况的决定或者决议。

十二、加强对财政预算管理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财政政策和预算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监督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整改责任。

(二)市人民政府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政府债务、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财政经济委员会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跟踪检查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五)发挥审计监督对人大监督的支持作用,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监督,具体监督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强化风险防控,持续做好重大风险评估监测和及时处置,突出抓好债务风险处置,严控重点领域风险,进一步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重大风险的底线。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防控的监督,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推动和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

十五、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和涉及金融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

(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金融工作监管。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每季度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地方金融运行数据和相关材料。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监督,重点关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业运行和发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和改革创新等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涉及金融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根据需要开展执法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落实法律法规规定。

(三)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调研。中央和自治区驻柳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十六、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监督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重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建设,重大产业投资、建设和发展,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和改革发展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二)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法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开展调研,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和自治区驻柳有关单位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对全市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建议。若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开展专题分析。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和自治区驻柳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全市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相关数据和材料。

十七、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经济工作监督中的作用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重大经济问题、制定重要经济政策,应当听取代表意见建议。

(三)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经济工作监督机制。确定经济工作监督项目和开展监督工作,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围绕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四)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通报,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代表。

十八、加强与其他监督工作的贯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运用其他各种形式监督的成果,加强信息互通、成果共用,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二)建立健全人大经济工作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等贯通协调机制。

(三)审计查出的经济工作方面的突出问题应当纳入审计工作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可以采取聘请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参与、委托第三方评估、利用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及大数据技术等方法,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五)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及时提供和完善预算、税务、国有资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医保社保、统计等相关资料和数据。

十九、其他事项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要求、具体内容及重点、具体方法、相关程序等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执行。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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