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召开的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表决批准。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回应了公众关心的哪些热点问题?将为市民带来哪些“福利”?
编制专项规划
建设“十分钟充电圈”
记者采访了解到,当前我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已超过20万辆,中心城区“十分钟充电圈”已然形成。但各区域之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充分、不平衡现象依然存在。
为此,《条例》第十条明确提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结合服务半径、充电需求、建设条件等因素编制,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城市综合交通运输规划、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配电网专项规划等相衔接。
“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应当依托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区边缘延伸,建设‘十分钟充电圈’。”“农村地区公共充电网络应当与城市公共充电网络融合发展,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在农村地区有效覆盖。”《条例》第十一条对城市和农村地区公共充电网络布局作出规定。
解决充电设施报装难的问题
针对一些市民反映的新能源汽车“安桩难”等问题,《条例》有哪些回应?
据了解,《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分别从建设审批、技术规定、住宅小区建设改造、验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定。
为了解决群众反映报装难的问题,《条例》第十七条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指南,通过服务指南明确建设及安装流程和条件,方便单位和个人办理。
推动建立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平台
据不完全统计,有数十家市内外企业参与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一些市民常常会遇到“下载五六个App都不够用”的烦恼。怎样推动实现数据共享,让充电互联互通?
为此,《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提出,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等服务,并与停车信息管理平台相衔接。
制定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针对市民普遍反映的不合理占用充电专用车位的问题,《条例》提出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在第二十三条设定了差别化收费的主体、情形、收费标准确定,并明确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条例》明确规定,有“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公共充电车位停放非新能源汽车或者不充电的新能源汽车”“完成充电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新能源汽车驶离公共充电车位”等情形之一的,充电服务企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此外,《条例》还就安全责任、发展促进以及投诉举报、行业自律、物业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共享等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
全媒体记者 李俊
(《条例》全文及相关报道详见二、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