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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9日

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医疗和药品广告合规的提示

不得以“神医”“神药”为噱头进行宣传

日报消息(全媒体记者江宏坤)近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对外发布了关于医疗和药品广告合规的提示,要求不得以“神医”“神药”为噱头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包治百病”“祖传手艺”“独家配方”等为幌子营销所谓的“神医”“神药”,多措并举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与消费环境。

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提示要求,发布医疗广告需审查,未取得审查证明、超出审查内容和有效期、未标注机构名称与审查证明文号,或者伪造、变造、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等,均为违法广告。医疗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以及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不得使用医师、药师、患者等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医疗广告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不得以“种草”软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直播视频等形式通过互联网发布。按规定可以发布广告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除医疗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在药品广告方面,提示明确: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在医疗器械广告方面,则要求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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