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消息(通讯员陈致信)近日,柳城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成功调解一起装修定金纠纷,为在外地务工的消费者王女士挽回经济损失2万元。王女士虽身处外地,但向消委会邮寄了锦旗,表达谢意。
今年3月,王女士计划装修新房,与柳城县某装修公司初步协商后,未签订书面装修合同便支付了2万元定金,商家开具了一张标注为“定金”的收款收据。后因工作变动,王女士一家前往广东务工,装修计划暂缓,王女士要求商家退还已支付的2万元,商家以“定金不退”为由拒绝。焦急之下,王女士通过电话向消委会投诉、求助。
消委会工作人员迅速介入,组织双方现场调解。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主合同(即装修协议)。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装修合同,主合同尚未成立,商家单方面收取20%定金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此外,商家收取的定金若未明确约定担保条款,消费者有权主张退回。经普法教育,商家当场向王女士退还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