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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18日

关于《柳州市立法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书面)

——2025年1月7日在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陈宏

各位代表: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对《柳州市立法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新的要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立法机制、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维护法制统一,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市的制度保障作用,有必要对立法条例进行修改。

二是贯彻执行立法法精神和自治区立法条例的客观需要。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24年11月底召开的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的决定。为了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和自治区立法条例,适应地方立法工作新任务新要求,规范我市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立法条例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三是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现实需求。《柳州市立法条例》于2016年3月颁布实施。条例施行以来,对建立健全我市立法体制机制、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解决实践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同时固化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保证良法善治,有必要对立法条例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安排,由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立法条例的修改。5月初启动修改工作,通过全面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认真学习新修改的立法法和自治区立法条例,充分吸收最新立法制度成果,同时借鉴外省市的立法成例,起草了修正草案初稿。修正草案初稿经市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函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广泛征求意见。10月30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继续就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特别是部署各选举单位组织市人大代表研读,充分征求意见建议。在认真研究并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了修正草案建议修改稿,经12月24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市委同意,现将修正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并交付表决。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正草案由原来的69条增至75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框架结构部分

将原来第五章有关“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的内容分立出来新设一章,作为第二章,以此理顺条例的逻辑顺序。

(二)关于条例内容部分

1. 将立法解释纳入立法条例的适用范围。(第二条)

2. 增加“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表述,并将原“关于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的内容”充实调整到总则。(第四条)

3. 完善立法权限范围。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同时规定可以对“基层治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第五条)

4. 将原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七条有关“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的内容调整到第八条至第十六条,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充实完善。其中第九条对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原则要求进行了补充;第十条对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材料要求进行了完善;第十一条增设了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和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意见的要求,并明确了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应当督促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落实内容;第十三条增设了市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在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编制及实施中的职责内容;第十五条增设了关于起草法规草案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等工作的内容;第十六条增设了市人民政府不能按时完成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确定的立法任务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说明原因的内容;第十七条增加了重要立法项目可以实行“双组长”制的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七条)

5. 增加代表研读有关规定,明确了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6. 进一步完善了代表大会中对法规案进行审议的程序,明确法制委向主席团提出修改情况的报告和法规草案建议表决稿,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将法规草案表决稿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八条)

7. 增加了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的程序内容。(第三十六条)

8. 完善了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二年的终止和延期审议程序。(第四十六条)

9. 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和自治区立法条例,增加了市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并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的文本进行了明确。(第五十条)

10. 增设了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要求的条款,明确了启动的情形和清理职责。(第五十八条)

11. 根据新修改的自治区立法条例对提请审议法规案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了细化。(第五十九条)

12. 增设了有关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制定期限要求的条款。(第六十七条)

13. 增加了有关立法服务基地和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建设的细化内容。(第七十条)

14. 增设了有关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的规定,对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提高基层立法联系点履职能力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七十一条)

15. 增设了有关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开展协同立法方面的规定。(第七十二条)

16. 增设了有关立法宣传的内容。(第七十三条)

此外,还对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柳州市立法条例(修正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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