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新能源汽车‘霸占’充电泊位却不充电,这与燃油车占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泊位有何区别?”近日,有市民向“柳报维权哥”(微信号:18977221234)反映称,柳北区滨江东路保利大厦旁一处路边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内停着37辆新能源汽车,其中插线充电的只有10辆车,其余车辆停放在充电泊位却不充电。不少车主开车来此充电,因无空闲泊位只能“望桩兴叹”。
充电泊位成燃油车“休息区”
8月11日,记者来到柳州万象城地下二层停车场,发现标注“充电车位”地面标识的区域内停放着悬挂蓝色车牌的燃油车。
“这些泊位本来是给新能源汽车充电用的,却被燃油车占用了。”新能源车主潘先生说。
8月13日,在柳北区滨江东路保利大厦旁一处路边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内,一辆黑色燃油车停放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泊位。由于充电泊位已停满车辆,一些新能源车主在此找不到空闲泊位进行充电,只得驾车离开。
新能源汽车占用泊位却不充电
在柳南区城站路一处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站内停满了新能源汽车,记者发现有几辆新能源汽车停在充电泊位却不充电,挡风玻璃上落叶堆积,车身满是灰尘,显然已占位“沉睡”多日。受其影响,一辆新能源汽车只能斜停于后方花圃内进行充电。
“不仅燃油车停放在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内,一些不充电的新能源汽车也停在充电泊位上,我想给车辆充电却找不到空泊位。”在柳北区滨江东路保利大厦附近一处新能源汽车充电站,车主谭先生看到站内车辆占位现象严重,十分无奈。
记者观察发现,该充电站共有38个充电泊位,停放在此的38辆车中有37辆为新能源汽车,但正在充电的新能源汽车只有10辆。
“这里是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可占用泊位却不充电的车辆那么多,像我这样真正有充电需求的车主却没法使用。”谭先生苦恼地说。
我市拟出台政策规范停车充电
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我市新能源汽车越来越多。该如何规范燃油车和不充电的新能源汽车占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泊位?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占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停车收费问题的通知》修改意见。
据了解,为加强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提高充电设施使用效率,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规范占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停车收费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指出,拟对占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停放的车辆实施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即对不充电而占用公共充电泊位停放的车辆,以及在完成充电后未在1小时内驶离充电泊位的车辆,充电服务企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对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实施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新能源汽车专属充电站:按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两倍执行
新能源汽车专属充电站,是指只提供充电服务,不具备停车服务功能的场所。
对政府投资建设的,以及在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和交通建设公共资金建设的场地上设置的新能源汽车专属充电站,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柳州市公共场地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两倍执行。
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时间,从占用充电泊位的起始时间或充电完成后规定的驶离充电泊位时间开始计费,不再执行新能源汽车在政府定价的停车场2小时内免费停放的优惠政策。充电设施功率在15千瓦(含)以下的,超过23:00至次日7:30(含)完成充电超过1小时后未及时驶离的车辆应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其他新能源汽车专属充电站内占用充电泊位停车的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驶离时间、免费时长、收费标准等)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并按规定公示后执行。
公共停车场内设置的充电设施参照新能源汽车专属充电站收费政策
对在公共停车场内(不含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住宅小区。下同)建设的充电设施,且具备差别化收费实施条件的,可参照新能源汽车专属充电站实施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其中,在实施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内设置的充电泊位的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该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两倍执行。其他公共停车场内占用充电泊位停车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并按规定公示后执行。
合理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泊位
对充电泊位实施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停车场,应在停车场内设置充电泊位专属区域,并设置醒目标识,引导车主根据自身需求合理选择使用停车或充电资源。严禁通过在停车场内设置过多的充电泊位变相提高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损害车主正常停车需求的行为。
实施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以及充电服务企业与公共停车场为同一经营主体的,充电期间免收停车服务费。鼓励其他公共停车场对充电车辆限时减免停车费用。
设置有充电泊位的停车场应加强对车辆停放和充电服务的收费管理,清晰划定充电泊位专属区域,并对停车场专属区域(是指在停车场内专门划定相对集中的停车泊位并设置充电设施,以提供充电服务为基本功能的区域)内充电或停放的车辆做好免费优惠时段的计时工作和差别化收费计费工作。
同时,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入口和充电设施醒目处公示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以及不同经营主体对应收取的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相关充电服务企业应同步在充电App或小程序内予以告知和提示。
我市及各城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及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扩大范围实施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等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自2025年8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0日止。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电子邮箱:lzfgwjgk@163.com)。
全媒体记者 李书厚
实习生 李镇江 报道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