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日,小李与某房开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小李以132万元的价格向该房开公司购买一套面积为127平方米的商品房,小李应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房款,房开公司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交房,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到不动产权证。
合同签订后,小李如期付清了房款,房开公司亦如期交房。但时至今日,迟迟未办理到不动产权证。小李要求房开公司退房退款,并赔偿装修损失、房屋升值损失及利息损失。房开公司予以拒绝,小李遂向法院起诉。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小李与房开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房开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到房屋产权证,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小李要求退房退款,并赔偿装修损失、房屋升值损失及利息损失,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法理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付华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