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张威
晚报讯 近日,市民廖女士向“柳报维权哥”(微信号:lzwbwq)反映,她在白沙路一家美容院消费时,在美容院的厕所方便,结果在厕所里摔倒受伤,已花费了数千元。她询问,是否可以向美容院申请赔偿?8月5日,记者就此咨询了相关律师。
廖女士说,7月13日,她在该美容院消费期间摔倒,随后几天她左脚疼痛明显,在家休养。7月18日,疼痛没有改善,她到医院检查,发现左脚骨折。7月26日,她只能住院治疗。截至本月5日,她还在医院住院,目前,已花费了数千元的医药费等费用。事后,美容院相关负责人曾到医院看望,但未给予赔偿。廖女士认为,美容院的厕所有一处台阶,事发时没有张贴显眼的警示标志,以致她未注意到该台阶而摔倒,所以美容院应对此负责。
4日上午,记者来到该美容院,看到美容院内的厕所出入口处确有一处台阶,但已经贴上了两个警示标志。当天下午,美容院相关负责人联系记者并表示,她们将会与廖女士进一步协商处理此事。
“柳报维权哥”特聘法律服务单位、广西康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敏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顾客在美容院消费,美容院应提供相关的安全保障,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顾客受到损害,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吴敏表示,在本案例中,廖女士在美容院里摔倒受伤,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可根据廖女士在事发时是否存在过错、美容院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来确保安全等来判定,然后依据判定的结果进行赔偿。因此建议双方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否则可以由法院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