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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3日

我市8个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纳入自治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今年12月1日起全区统一执行

○○全媒体记者 黄璐露

晚报讯 近日,自治区医保局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通知,公布一批纳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其中,我市有8个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符合条件。

我市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分别是:市人民医院的鼻软膏、复方薄荷含漱液、氧化锌油,市中医医院的硼酸溶液、皲裂膏、复方水杨酸酒精、五味子合剂、桑菊清热颗粒。基金支付标准分别为18.00元、10.40元、15.40元、8.50元、10.40元、31.50元、28.50元、2.00元。

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将严格按照药品类别支付。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按乙类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原则上,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在配制的定点医疗机构本院临床使用。紧密型医联体内各成员单位配制的医疗机构制剂,在本医联体内调剂使用的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自2023年12月1日起,自治区统一执行该通知,各统筹地区有关医疗机构制剂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政策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医疗机构制剂目录也将实行动态调整,对于本次未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自治区医保局将根据医疗机构申报情况,按程序开展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工作。

据悉,该通知是适应医保药品目录管理要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自治区首次统一了医疗机构制剂目录政策,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管理更规范、更科学、更精细化,基金的保障效能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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