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陈粤
晚报讯 孩子在课外培训机构受伤后入院治疗,鱼峰区人民法院判课外培训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课外培训机构负责人提起上诉,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鱼峰区某乐器租赁部系个体工商户,于2018年6月11日成立,于2021年7月15日注销,经营者为梁某。小王于2014年2月出生,从2017年9月开始在梁某经营的教学点学习钢琴。
2019年5月23日晚,小王在梁某经营的教学点进行钢琴比赛彩排。彩排后小王经过教室时,左脚被教室玻璃门下方的不锈钢包边墙裙割伤后倒地。随后,教学点的助教与在场的小王母亲一同将小王送入医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3000元。梁某表示,尽管他没有对教学点场所的玻璃门及不锈钢包边墙裙的情况进行特别警示,但已通过口头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过安全教育。
事发后,小王的家人向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赔偿。梁某认为自己属于自然人从事经营,不属于教育机构,加上事发时小王母亲在现场,是监护人监管不力,应由监护人担责。
鱼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形,事发时小王年仅5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梁某的经营活动包括组织音乐培训,因此其经营的教学点属于为儿童举办的传授技能的教育单位,只要儿童处在教育机构管理之中,就要承担教育、管理职责。
小王受伤后,梁某既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对事故现场进行过检查或采取了防护措施,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建立了防止儿童伤害事故制度及防止儿童伤害突发事件的预案。梁某对小王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小王被割伤造成的相应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梁某辩称小王母亲亦在现场,应负监护责任,但小王系正常通行教室玻璃门时被割伤,小王母亲对此并不存在过错。
此案判决后,梁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