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
“120个字的文案,有52个字重复,你说奇不奇怪?”近日,城中区曙光东路一家餐饮店负责人李先生意外发现,同城区另一家位于柳荫路的餐饮店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以及微信视频号上发布的广告文案,竟与自家广告的文案高度相似,他认为自己遭到了侵权,但他与对方沟通删除事宜却遭到拒绝,于是他将情况向“柳报维权哥”(微信号:lzwbwq)反映。
投诉方怀疑文案被抄袭
李先生察觉到这一情况后,对两条视频进行了详细比对。他的广告文案开头4句话为“在柳州热闹如五星,也有一条冷清的街,能让这条街躁动起来的不是螺蛳粉,而是肥肠。”结尾是“来晚了就没有了,你想晓得这条街,这家店在哪里吗?”而对方的广告文案开头4句话则是“在柳州热闹如青云,也有一条冷静的柳荫路,能让这条路躁动起来的不是螺蛳粉,而是这家餐厅。”结尾是“来晚了还需耐心等位哟,你想晓得这条路,这家店在哪里吗?”
李先生表示,自己于4月7日发布的广告文案只有120个字,而对方于4月16日发布的广告文案中,不仅行文逻辑与自己的文案相似,甚至有些句式只进行了简单的信息替换,重复的字数多达52个,重复率为43.3%。
为此,他来到对方门店内,要求对方删除视频,但遭到了对方拒绝。他向抖音短视频平台以及微信视频号的客服就该条视频进行投诉,结果,抖音短视频平台删除了对方的广告视频,而微信视频号却认为对方的视频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鉴于此,李先生制作了一条比对视频来证明对方侵权,同时他还向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进行投诉,等待市场监管部门的介入处理。
被投诉方认为自己没侵权
17日,记者来到柳荫路的餐饮店采访。该店店长陈先生介绍,店内的广告由外包的运营团队负责,对于视频内容中包含的图片和文案,均由运营团队把关。“是否侵权不由李先生说了算,应由公正的第三方来判定,他在微信视频号上对我们的视频进行投诉,但官方却并未将视频下架,这证明我们没有侵权。”陈先生说,“他来找我们协商当天,态度并不友好。现在他制作了比对视频,说我们有抄袭的行为,并且还将我们的门店信息进行公开,我们也考虑针对他这一行为进行维权。”
据了解,该店的广告运营团队为广西星枝火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记者采访到该传媒公司一名负责人谢先生,谢先生表示,他们团队在制作这条广告之前,并未查看过李先生的门店广告。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广告文案类似的情况?谢先生说:“我们借鉴了别人的广告文案,可能是我们借鉴的对象借鉴了李先生的门店广告,这种情况在我们广告行业内是很常见的。”
18日,李先生告诉记者,经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对方已下架微信视频号上的广告视频,同时自己也下架了比对视频。
律师:法律对抄袭没有明确规定
对此,柳报维权哥特聘法律服务单位广西康盟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维认为,抄袭他人作品就是行为人故意将他人作品原封不动或经改头换面后,冒名为自己作品发表的行为。抄袭的构成也必须满足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即行为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本案中,第一个视频广告讲的是肥肠,经营地点、方式和营业时间均不相同,故行为人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如果以抄袭认定后一个视频侵犯第一个视频的著作权,那么类似的视频广告的合法性均被否定。“目前法律对抄袭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类似也算抄袭,将不可能会有类似的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