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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2日

用工不签劳动合同 仲裁后还起诉劳动者

某品牌珠宝销售公司败诉,被判加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

○○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

通讯员 闭诗

晚报讯 近日,3名专柜销售员与某珠宝销售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其劳动关系得到确认,要求加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的诉求也得到支持。

2022年初,陈女士、林女士及王女士先后入职某商场的某品牌珠宝销售公司的专柜销售工作,公司未与3人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于同年4月、11月,通过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持续定期向3人支付金额稳定的款项,备注交易名称为“代发工资”。

在某次工作中,陈女士通过专柜内的考勤设备将考勤表打印下来,发现员工名字一列里有她们3人,因此她和林女士、王女士认为,她们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该与她们签订劳动合同。可几番与公司协调签订劳动合同均无果,她们就以该珠宝销售公司未与她们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并加付3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的劳动仲裁,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该珠宝销售公司不服仲裁委的裁决,将3人诉至鱼峰区人民法院,并出示了主体变更协议,称专柜经营主体是另外两个公司,试图请求判决确认该公司与3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亦无须加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林女士及王女士分别举证,各自主张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珠宝销售公司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证实这是她们在专柜工作所获得的工资收入,3人已完成自己与珠宝销售公司就建立劳动关系合意及形成劳动关系事实的举证责任,即3人向该珠宝销售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就此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珠宝销售公司以向3人转账支付工资时备注的交易名称有“代发”二字为由,主张珠宝销售公司是受他人委托向3人发放工资。由于珠宝销售公司向3人发放工资所作备注是公司单方所为,其主张的“代发”性质并未经3人确认。而且,至于专柜实际经营主体是何单位、该单位与珠宝销售公司是何关系,均无法否定3人就此提供劳动并获得珠宝销售公司支付工资的事实。

鱼峰区法院遂依法分别判决确认珠宝销售公司与3人存在劳动关系,珠宝销售公司应向3人加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

公司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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