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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2日

无证驾驶他人摩托车撞伤行人

法院:车主与无证驾驶者共同承担事故赔偿

○○全媒体记者 陈粤

通讯员 韦秋桂

晚报讯 购买两年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以车辆没有过户、销售员没有告知车辆是机动车为由,要求销售员共同承担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近日,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销售员尹女士无须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车主沈女士与无证驾驶者小邹需对事故造成的损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沈女士从销售员尹女士处购买了一辆两轮摩托车,车辆由尹女士办理上牌手续并购买交强险。去年1月,沈女士的儿子小邹(化名)无证驾驶该车搭载沈女士时,不慎撞伤路边行人金先生,造成金先生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挫擦伤。交警部门认定,小邹负事故全部责任。

随后,金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沈女士、小邹、尹女士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小邹作为无证驾驶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而沈女士作为车主,明知小邹无驾驶资格仍将其车辆交由其驾驶,存在过错,应承担按份责任。

关于尹女士的责任,法院认为,在交付车辆时,尹女士已将车辆行驶证及交强险保单交付给沈女士,作为车主的沈女士应当知晓所购车辆为机动车,并需要相应驾驶资格。因此,不能将事故责任归咎于尹女士。

经核算,事故造成金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金先生10万余元,小邹赔偿8418.48元,沈女士赔偿1万余元,小邹支付金先生鉴定费18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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