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中心已就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为你单位职工潘彩兰、梁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并据此作出责令限期缴存的行政处理决定。2024年4月18日,本中心已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鉴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明确的缴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中心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缴存义务,若逾期仍未履行,本中心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无法以其他途径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柳公积金执字[2023]1号),现根据法律规定,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特此公告。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