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李书厚
晚报讯 根据《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等规定,租户名下有房屋,就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需要按要求退租。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的公告,依法对练某、范某两人进行催告,限期结清欠缴的房屋租金,同时立即腾退承租的公租房。
经查,女租户范某名下有位于柳邕路218号一区、箭盘路36号之一盛天悦景台房屋两套;女租户练某名下有位于公园路72号星河大厦房屋一套。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租赁期内范某、练某两人均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今年1月,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依法对范某和练某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已依法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终止两人住房保障待遇资格,分别收回两人承租的城中区小南路后街7号7-2-1号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有住房)、城中区罗池路黄竹巷12号2-1号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有住房),限范某和练某两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办理腾退该房屋的相关手续。
然而,在该行政处理决定书生效后,范某和练某仍未按决定书履行义务。今年2月25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对范某和练某两人作出公共租赁住房督促履行义务催告,限两人在10日内向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结清欠缴的房屋租金,同时立即腾退承租的公租房。但是,两人至今仍未按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依法对两人进行催告,要求两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领取《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