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
“我们也有一定过错,所以在本次事件中,作为监护人,我们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12日,陈先生向“柳报维权哥”(微信号:lzwbwq)反映,他的孙子小陈在某超市被店内售卖的仓鼠咬伤一事(详见本报1月11日3版报道),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他接受了店方赔付的400元。
陈先生表示,当天小陈与其母亲抵达店内后,其母亲忙于采购疏于照顾,未注意到小陈独自前往宠物区。由于小陈年纪较小,对危险事物的敏感度低,故而未能注意仓鼠笼外张贴的“不要把手伸进缸内捉动物”字样。双方刚开始协商不下,陈先生说:“后来想想,这不能全怪对方,应该以孩子的治疗为主,所以接受了这笔赔偿款。”
像小陈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记者在中国法律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在河南、福建等地,也发生过儿童被宠物店仓鼠咬伤事件,双方为赔偿责任的划定、医疗费的赔偿诉至法院。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此类案件归类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争议焦点多为家长是否尽到安全监护义务、宠物店是否尽到安全提醒义务。
“柳报维权哥”特聘法律服务单位、广西康盟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维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首先要判断仓鼠是否放置在宠物店特定的盒子、柜子,其周围是否张贴有安全警示标示,宠物店负责人对进入店内的消费者理应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其次要判断被咬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由其监护人带领进入宠物店时,其监护人是否在其触摸仓鼠时进行制止。如果放任这一伤害后果,可以适当减轻宠物店应承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