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
晚报讯 日前,市民甘先生以法院判决为依据,成功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甘先生一直从事铆工、焊工等特殊工种,前几年他想在55岁时办理提前退休,但自己的工作材料却无法证明工作年限符合提前退休条件。
早在1985年,甘先生毕业后来到柳州某安装公司上班,从事铆工、探伤工工作。1994年根据工作安排,他调动至柳州市链条厂工作。2000年,市链条厂因经营变动倒闭,甘先生于2001年4月离开,其间他一直都在从事电焊工工作。
2021年4月,甘先生已55岁,他认为自己达到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于是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提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表》。同月,社保中心向甘先生发出《档案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他补交1994年12月至2001年4月劳动合同书文本、历年岗位工资原始表或其他可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的资料。
这时问题来了,当年厂内未给到甘先生上述材料,因此甘先生无法出具材料以证明自己的工作年限到期,故而社保中心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甘先生从事铆工时间为6年7个月、从事焊工时间为2年3个月,共计8年10个月,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即铆工需累计从事满10年、电焊工需累计从事满8年。
想到自己的老同事们可以帮助证明自己的工作情况,甘先生于是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社保中心的《不予受理告知书》。
在诉讼中,社保中心对甘先生申请出庭的证人所作的证言不予确认,认为甘先生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应以原始档案记载或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作为依据进行认定。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1992年6月9日施行,机械地要求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初的职工原始档案中的特殊工种记载必须清楚、连贯、一致,不利于保护当时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院还认为,甘先生人事档案与特殊工种有关的记载均体现在相关工资审批表中,每份工资表中载明的调整后的工资均与下一份工资表中载明的调整前的工资相吻合,说明甘先生的人事档案具有连续性。社保中心审查甘先生的特殊工种年限时,应根据其工资审批表的记载,结合当时相关行业相关工种的工资结构、工资标准以及人事档案规则等进行综合审查认定。社保中心对甘先生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于是作出一审判决:撤销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社保中心重新对甘先生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作出处理。
社保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宁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