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
近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同于常见的不还钱而引发的纠纷。这是怎么回事呢?
一场复杂的借贷关系
2020年2月,市民王先生的女朋友想参加一档娱乐选秀节目,奈何资金不足,王先生的朋友林先生便推荐了有钱的赵先生与其相识。赵先生与王先生洽谈后,决定借出18万元给王先生。
但王先生拿到18万元后,其女友并未按照约定参加选秀节目。赵先生联系王先生还钱时,发现对方失联了。于是赵先生找到“介绍人”林先生,要求他代替王先生还钱。
林先生向赵先生偿还3万元后,2020年3月,两次向赵先生出具借条“林先生向赵先生借款18万元,2020年5月1日前归还完毕”。此后,赵先生多次催讨未果,将林先生诉至柳北法院,要求林先生偿还剩余的15万元。
不过这时林先生也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赵先生返还3万元。林先生的理由是,他与赵先生也是通过朋友认识,且从未见过面,他并不清楚王先生是如何与赵先生沟通的借款,之所以出具借条,是出于对当初介绍他与赵先生认识的“介绍人”的信任。
林先生有理由怀疑,赵先生并未出资18万元,自己是出于错误的认识,才支付了3万元,这笔钱对于赵先生来说应当属于不当得利。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柳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债务纠纷形成的方式与实践中民事主体由于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债务后,通过出具借款凭证方式将款项转为借款的交易习惯相符,其行为实质是赵先生要求林先生替王先生归还其此前支付的费用。林先生没有提出异议,出具借条予以确认。
自林先生出具借条之日起,林先生与赵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林先生已向赵先生支付的3万元是已归还的部分借款。尚未归还的15万元,赵先生主张由林先生归还,符合法律规定。
不久前,柳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先生归还剩余的15万元。
柳北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出具借条时双方约定的内容看,林先生两次向赵先生出具借条,写明林先生借赵先生18万元。该债务形成的方式,即实践中民事主体由于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债务后,通过出具借款凭证的方式将款项转为借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的“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关于赵先生已支付的费用承担,林先生与赵先生之间达成了借贷合意。
林先生向赵先生出具借条后,赵先生不断催林先生还款,林先生对于尚欠款项没有提出异议,多次表示会尽力筹款归还。这与实践中借款人由于无法一次性清偿借款,在被催款后的态度及交易习惯相符。以上行为均可印证双方协商将赵先生支付的款项转为借款后,林先生就尚欠赵先生借款的情况予以认可。
赵先生提起诉讼后,林先生却在庭审过程中对尚欠款项予以否认,对同一件事的观点态度前后矛盾。该案虽不是出借人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借款人,但林先生基于与好友之间当时的关系,愿意将赵先生支付的款项转为借款,双方对此形成了借贷合意。法院厘清案件事实后,扣除林先生已归还的3万元,判令林先生归还剩余15万元。
律师:林先生可以向王先生追偿
广西康盟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维认为,本案18万元的实际借贷关系发生在王先生与赵先生之间,之后林先生向赵先生出具借条,注明林先生向赵先生借款18万元并约定2020年5月1日前归还完毕,说明林先生表示加入王先生对赵先生的民间借贷债务,此时林先生对赵先生不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而是并存的债务承担。
在原告赵先生起诉林先生的时候,林先生可以申请法院追加王先生为共同被告,如果这样,法院认定林先生的行为是债务加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会判决王先生与林先生对赵先生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林先生向赵先生还款后,有权向王先生追偿。但由于被告林先生没有在一审期间申请追加王先生为被告,致使如今林先生履行生效判决后不能直接向王先生追偿。林先生可以在赔偿赵先生后,另行以追偿权纠纷案由起诉王先生,在确认实际借款人为王先生的前提下主张王先生向其返还实际代其偿还的18万元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