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柳北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柳州市黄村村及周边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胜利地块)”项目规划红线定点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柳北征决字〔2025〕5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柳州市黄村村及周边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胜利地块)”项目。
二、征收范围:柳州市柳北区柳北胜利路49-1号1栋、2栋,胜利路49号之二,胜利小区二村教师公寓1-3号、1-4号,红碑路北二巷5号1栋,红碑路北二巷5号2栋,红碑路北二巷5号3栋,北雀路94号,北雀路92号,北雀路92-9号,北雀路92-25号、北雀路92号之三十一、柳州市郊区黄村乡黄村队(北雀路92号之二十九)、红碑路北二巷14号、红碑路北一巷二号之三、红碑路北一巷82号等“柳州市黄村村及周边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胜利地块)”项目规划红线定点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定点图为准)。
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部门:柳州市柳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柳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具体工作。征收现场办公室设在柳州市胜利路9号胜利小区九区(南一区)3栋1-5号门面,房屋征收相关资料及征收补偿事宜可向征收现场办公室领取及咨询。
五、征收补偿:按《“柳州市黄村村及周边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胜利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现场公布)执行。
六、签约期限:自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正式签约通知之日起60日内。
搬迁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
被征收人如对本公告或柳北征决字〔2025〕5号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