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某公司职工王先生在工作期间发生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用共计2万余元。该公司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王先生的工伤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工伤待遇时发现,王先生发生工伤时,该公司拖欠了工伤保险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王先生在此欠费期间的工伤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最终被法院驳回诉求。该公司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王先生无法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伤保险这个职场“安全护盾”,您了解吗?“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中重要的一类,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可以从国家、社会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昨日,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科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广西所有无法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施工企业,都可以按建设施工项目为单位,为建设施工项目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影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且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不良后果。
“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三大要素必须同时满足。”工作人员提醒,若职工发生工伤可向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李汶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