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
晚报讯 新能源汽车盛行当下,不少企业看好配套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而基础设施建设必然涉及土地利用。当企业因租赁土地的性质不符而不能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建设工作时,会产生何种法律责任?
鱼峰区某村村民老林自2011年7月1日起向该村村民小组租赁了一块土地,地块权利类型为集体土地所有权。
2023年3月21日,某新能源公司与老林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其中约定老林出租位于鱼峰区某村民小组的鱼塘填平土地,给新能源公司用于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站。从2023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止,新能源公司须每月向老林交租金26000元,同时另交保证金52000元。合同签订后,新能源公司已向老林支付保证金52000元以及2023年6月的租金26000元。
但是该公司在建设充电站时却遇到阻力,原来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登记中,租赁的这块土地的性质为防护绿地、公园绿地。该公司的建设目标无法实现,便将老林诉至鱼峰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鱼峰法院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了租赁的土地性质确实无法安装建设充电站,如果要改变地块用地性质,则应按程序申请规划调整,开展规划调整合理性和必要性论证,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过程冗杂。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合同签订时,案涉地块属于农村土地,尚未取得规划调整审批许可,故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故无需再予解除。
对于老林明知案涉土地性质却仍出租该地块,法院认为其对案涉合同的无效存在较大过错;对于该新能源公司,未尽到该合同中约定目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合理审慎义务,其过错系导致案涉合同无效的次要原因。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新能源公司过错比例为30%,老林的过错比例为70%,老林应向新能源公司返还部分租金18200元及保证金52000元。目前该判决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