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
晚报讯 悲剧令人痛心,背后的原因更令人深思。去年,一名3岁小女孩在游泳池内溺亡。在鱼峰区人民法院雒容法庭的调解下,责任划分、赔偿事宜已得到妥善处置。回看该起案件的发生,不仅有游泳池内未按规定配齐游泳救生员,也有作为监护人的父母看护不到位等因素。
2024年8月4日下午5时许,王先生与爱人何女士带着女儿小王,来到某小区的游泳池游泳,何女士在门口等待,由王先生带着小王入场游泳。约1个小时后,王先生陪同小王从成人游泳池浅水区上岸,随后小王携带游泳圈进入儿童游泳池,王先生则是在观看片刻后沿着游泳池岸边走向售票处,其视线未放在女儿身上。
小王从儿童游泳池上岸后,在未携带游泳圈的情况下,来到成人游泳池浅水区,先是坐在一侧台阶上,随后慢慢向水中移动。又过了约1分钟,小王沉入水中,并伴随挣扎动作,当时现场无人发现并救援。直至约2分钟后,王先生返回成人游泳池浅水区时才发现小王溺水,于是他急忙下水和救生员一起将小王救上岸。后来,小王被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本次事故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等多部门组成调查组,确认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小王在无家长看护的情况下,未携带游泳救生器材,进入成人游泳池。间接原因则是小王的父母未履行监护义务,放任小王独自在游泳池游玩;该游泳池主体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发时未按规定配齐游泳救生员,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成人游泳池的事故隐患。双方均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对于王先生提起的赔偿各项损失约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多次调解,最终确定由为泳池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30万元,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柳州分公司、救生员陆先生共同赔偿约4.28万元,王先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