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周茜
4月18日,本报06版刊登了一封黄某的致歉信。致歉信中,黄某承认此前向王某儿子所在学校的多位班主任邮寄信件,内容涉及对王某及其儿子的侮辱性言论,还泄露了王某及其家人隐私信息,侵犯了其名誉权。黄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承诺不再向社会发布相关不实信息。
近年来,因发布不当言论引发的侵权纠纷频发。部分当事人不仅受到语言暴力侵扰,还可能遭受网络暴力,影响其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
此前,市民史某因对我市某餐厅的服务不满,在美食点评平台注册多个账号,连续发布针对该餐厅及经营者陈某的侮辱性、诽谤性言论。后来,史某承认,相关内容均为凭空捏造的虚假信息,已对陈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日前,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要求史某在公开媒体上刊登道歉信。
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成表示,史某的行为涉嫌侵害商家名誉权,给商家经营多年的口碑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此外,即使史某发布的内容属实,但若公开披露商家信息,仍可能侵害商家的隐私权。“如果因此导致受害人出现精神障碍、自杀、自残等严重后果,行为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苏成举例,近日在网络引起热议的山西“订婚强奸案”中,被告人的母亲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侵犯了被害人的隐私权,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
“若网友出于凑热闹或蹭热点等原因,对当事人恶语相向,甚至通过私信等方式骚扰受害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也会涉嫌违法。”苏成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名誉权保护的相关规定,网络用户应对不当言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有组织、煽动网络暴力的行为,还将面临从重处罚。
当市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维权?相关调解工作人员表示,市民保留证据后,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切莫通过发布不实言论等不当方式泄愤。
拥有近10年社区调解工作经验的柳北区胜利街道胜利社区副主任谢晓英说:“在处理居民日常纠纷或不实传言时,社区工作人员首先会联系当事人核实情况,提前掌握确凿证据,向居民客观说明事实,并告知其不当言行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通过劝导的方式让双方平复心情,化解矛盾。”
近年来,中央网信办持续推进“清朗”系列专项行动,集中打击网上各类乱象,今年重点整治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涉企网络“黑嘴”、恶意挑动负面情绪等问题,持续净化网络空间,推动网络生态持续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