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
晚报讯 一员工在参加企业户外团建时,因私自下河游泳不幸溺亡,经查明属于脱离集体私自行动,人社部门对此不予认定工伤。近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此事进行判决。
2022年8月,某公司组织员工到鱼峰区雒容镇洛清江沙滩进行团建活动。在团建活动前,相关负责人通过微信群发布了沙滩附近的环境图片,并称活动时可以烧烤、玩水、露营等。活动当天,公司员工吴先生与两名同事下河游泳,结果吴先生不幸发生意外。
几天后,该公司向人社部门提交吴先生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工作人员查明,认定吴先生私自下河游泳,其溺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不视同工伤。据此,吴先生的父母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人社部门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认定工伤。
柳铁法院审理后认为,户外团建活动属于销售工作延伸的一种营销手段,是加强团队与商户之间的沟通和激励公司业务团队的一种工作方式,属于公司工作的延伸。但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吴先生下河游泳是否属于该公司组织开展的活动内容,由于证人证言已证明团建活动内容为烧烤,且不能以相关负责人发布的图片来推断游泳属于公司团建活动内容。由此,柳铁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吴先生父母的诉讼请求。
吴先生的父母认为,相关负责人发布“玩水”的言论,表明其鼓励大家下河游泳,应该视为游泳属于团建活动内容,公司对员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他们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先生下河游泳属于私自行为,与工作无关。另外,法院还认为团建地点处的河滩较平整,即使吴先生失足滑倒在水里,也不存在被水冲走的可能性,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吴先生属于失足落水然后溺亡的情形。
最终,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