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
晚报讯 我市一男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处以罚款并吊销驾驶证。然而,不服气的他却向法院起诉交警执法过程中违规,他的诉求能实现吗?近日,法院作出了判决。
2024年9月10日晚11时许,杨某酒后驾车,行至鱼峰区东环大道时被交警查获。交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81毫克/100毫升。随后杨某被带往医院做进一步抽血鉴定,结果显示血液中乙醇含量达93.7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由于杨某以前也因酒后驾车受过处罚,按照规定,本次交警对其处以罚款1800元并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考取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但是杨某表示不服,称交警带他前往医院抽血时,违反了实施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的法定要求,且作出处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亦未依法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属于程序违法,遂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杨某提出的三点理由,法院查明,当时有两名民警带领辅警分别在同一路段的主干道、辅道设置两个卡点,且两个卡点相距不远,应视为该两名民警属于一个执法整体、处在同一执法范围内。一名民警带领辅警对杨某进行酒精测试,另一名民警及两名辅警带杨某前往医院抽血,全程录音录像。另外,杨某在测试记录单、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确认,认定当晚有两名正式民警参与执法过程,未违反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要求。
此外,交警部门也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杨某,杨某亦签字确认。
法院还认为,对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是否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从案件事实、证据、定性是否存在重大分歧导致认定困难,是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影响较大,是否引发或者可能引发舆情等方面进行考量。本案中,杨某在调查过程中对酒精含量检验结果无异议,亦明确表示不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案件事实清楚,所作行政处罚亦未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故交警部门作出处罚前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无不当。
最终,柳铁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求。杨某不服,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