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
晚报讯 员工签字离职了还被公司通知去其他岗位报到?近日,记者从城中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广西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与员工黄先生就离职补偿金问题诉至法院,法院在注意到该细节后,依法判决该公司向黄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300元。
从2014年6月至2023年2月,黄先生在保安公司工作快满9年时,2023年2月12日,公司通知他不再续约,并要求他签一份《离职报告》,写明离职理由为“个人原因,无法胜任目前工作”。同天,黄先生还在保安公司的《补偿金发放表》上签字,保安公司经理陈先生也在两份材料上签了字。
但黄先生表示,自己是在被公司哄骗的情况下签署《离职报告》的,因为公司是先发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再辞退他的,他得到的补偿金与其工作年限不匹配。于是他向柳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他与保安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获得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9300元。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确认双方在2014年6月19日至2023年2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定保安公司向黄先生支付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9300元。保安公司不服,向城中法院提起诉讼。
保安公司表示,黄先生无证据证明是公司支付补偿金后才签的离职报告,仲裁委仅凭签字日期一致就认定先支付补偿金后签离职报告,这一观点片面且没有法律依据。
城中法院在审理时,其中一个细节让承办法官找到了本次纠纷的解决点——既然公司经理陈先生在2023年2月12日已签署“同意离职”意见,公司却又在2月21日通知黄先生限期到新岗位上班,这两个行为存在矛盾。保安公司以人事部门不知晓黄先生劳动关系解除为由进行解释,法院认为该理由不成立,不符合常理,因此未采信保安公司的主张。
由于双方都无法证实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和方式,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认定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在2014年6月19日至2023年2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保安公司需向黄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