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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30日

男子无证且醉酒驾驶,发生事故自动投案后又逃跑失联

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

晚报讯 男子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在车辆肇事后主动投案,可是在1个月后的取保候审期间却又逃跑了。面对他的这一行为,法院是否还会认定他自首而从轻处罚呢?这背后的法律关系又是什么样的?记者近日从柳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案件的情况。

2023年年末,何某(化名)在其驾照已被注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普通三轮摩托车上路,与宋先生的汽车撞个正着,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宋先生报警后,双方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在经过吹气、抽血等酒精检测后,显示何某血液里的乙醇含量高达178.21mg/100ml,符合醉驾标准。

由于何某的行为涉嫌醉酒驾驶,他于2024年1月被取保候审。可是在取保候审期间,何某竟然违反规定,悄悄到云南去了。民警在多次联系均无果后将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直至今年3月,何某才被抓获归案。

案件移送至柳江法院。法院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一条之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法院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是,何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第(一)项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何某拘役1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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