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李书厚
5月29日,市民张先生向“柳报维权哥”(微信号:18977221234)反映,今年3月,他在东环大道某楼盘支付了2万元定金,打算通过房票加贷款的方式购买一套房子,可近日因政策的执行要求,房票不能直接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而他又拿不出那么多首付款,就打算不买了,他向开发商提出退回定金,但此举却遭到对方的拒绝。对此,记者进行了走访。
张先生说,他住在柳南区菜园屯,他家房子属于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他选择房票安置,可拿到60多万元的房票。今年3月,他看中了东环大道某楼盘的一套楼房,总价130多万元。他打算通过房票加贷款的方式购买,并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后来房票迟迟没领到,使他无法跟开发商进一步办理购房手续。
近日,该楼盘置业顾问突然对他说,根据落实相关政策的要求,房票不能直接用于抵扣购房首付款,要他准备购房总款15%的资金也就是大约20万元用于支付首付,这让他一家顿时陷入困难。由于实在拿不出首付款,他就提出不想买房了,让开发商将2万元定金退回给他,岂料被告知定金不能退。
5月29日上午,记者来到该楼盘,找到了接待张先生的置业顾问何女士。
何女士表示,张先生并不是因为需要支付购房总款15%的首付款才不想购买房子的,而是此前就表示不想要房票,并以不打算购房为由而要求退回定金。何女士还向记者出示了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张先生确实提过不想购买了。
张先生对此表示,并不是他不想购房,确实是因房票不能直接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这一要求的执行,而他又无法拿出约20万元首付款,才最终导致他决定不想购房的。
那么,张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退回定金吗?
广西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阳萍指出,政策变动通常不构成“不可抗力”,但是签约后因政策要求,导致房票不能直接用于支付首付款,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情势变更”,这一政策调整属于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张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退回定金。但如果购房人是在政策调整前,就因其本人原因不想继续履约的,那么购房人就构成违约,开发商有权不退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