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李斌 通讯员 邓湖广
晚报讯 商户租用公寓做临时仓库以方便经营,但不能把危险物燃气瓶往里运。近日,有市民向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有人在城中区解放南路五星商业步行街凯旋公寓7楼租用了两套公寓当仓库,当事人不仅把燃气瓶运进电梯,还将燃气瓶存放在高层公寓内,存在安全隐患。
接到市民举报后,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迅速到现场核查处理。抵达凯旋公寓7楼时,执法人员看到当事人恰好在场,于是要求其打开房间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进入房间后发现,这是一间20平方米左右的单间,除了一张床外,其余地方堆满了各种纸箱杂物,还有两个燃气瓶。
当事人表示,自己是在五星商业步行街做餐饮生意的,在此租公寓用作仓库,仓库里无人居住,燃气瓶是暂时放在这里的,没有使用。“我知道不能在高层楼房里使用瓶装燃气,但不知道存放也是违法的。”当事人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物内放置、使用瓶装燃气,违反了瓶装燃气使用规定,执法人员可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或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刑事责任。
随后,当事人自行将燃气瓶搬离。执法人员还向该公寓的物业公司中秀物业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提醒他们做好燃气管理,发现违规使用或存放瓶装燃气现象要及时向执法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