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
晚报讯 免费代驾送朋友去车站,途中却发生意外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司机产生停运损失。这笔损失该怎么定责呢?
去年5月29日下午,钱女士请朋友秦先生无偿代驾送自己去柳州火车站。当车行至南站路时,秦先生驾驶的车辆与赵先生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出租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秦先生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先生的出租车进厂维修了5天半的时间。修车期间车子无法营运,对赵先生造成经济损失,于是赵先生将秦先生、车主钱女士以及为钱女士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至柳南区人民法院,要求按每天568元的标准赔偿停运损失3124元,并提供了维修报价单及出租车公司出具的营运数据作为证明。
庭审中,钱女士认为事故是秦先生驾车造成的,损失应由秦先生赔偿,并对维修天数提出异议;保险公司则辩称,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范围内,同时对维修天数及营运数据不予认可;秦先生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
柳南法院经审理认为,秦先生系出于朋友情谊无偿代驾,其行为符合义务帮工性质,与车主钱女士形成无偿帮工法律关系。作为帮工人,秦先生未遵守交通法规导致全责事故,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车主钱女士作为被帮工人及车辆所有人,对车辆运行具有支配力并享有运行利益。
法院特别指出,鉴于帮工行为的无偿性,钱女士属于纯获利益一方,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可适当减轻秦先生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案件事实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秦先生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钱女士承担30%的责任。
对于保险责任,法院查明该保险公司确已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完毕2000元维修费。根据钱女士签字确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其中已明确约定并加粗提示停运损失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故保险公司对赵先生主张的停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停运损失,法院依据维修报价单确认合理维修时间为5天。结合出租车公司提供的营运数据,法院最终核定赵先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为2340元。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秦先生承担70%的责任,赔偿1638元;车主钱女士承担30%的责任,赔偿702元。
法官提醒,朋友间无偿代驾属情谊行为,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损失,车主与驾驶人可能均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车主应了解自身车辆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赔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