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 冯浩
近日,某通讯公司职工苏先生向“柳报维权哥”(微信号:lzwbwq)求助,其公司管辖的电缆设施被撞毁,肇事车辆车主被交警部门认定全责,然而为肇事车承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却并未赔付,截至目前已过去两年时间。对此情况,太平洋保险却有不一样的说辞。
通讯公司:受损金额约16万元
苏先生介绍,事故发生于2023年6月6日早上7时许,肇事车经过柳北区长塘镇黄土村某路段时发生意外,导致部分通讯光缆、电线杆被撞毁;而后柳北交警大队认定肇事车车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因为撞断的是通信设施,我们委托的第三方公司也就是施工队第一时间进行了抢修,公司还先行垫付了约16万元资金。”苏先生说,事后他将这份报价提供给太平洋保险办理理赔,但对方工作人员答复要么是“忙于招标选定评估机构”,要么是“人事变动后暂无人员处理”,或是“月度赔付额度超限”,几次沟通下来,理赔迟迟未有进展。
苏先生还说,在协调理赔的过程中,对方在没有出具书面的《定损理赔报告书》的情况下,便表示定损金额约3万元,这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今年4月30日,苏先生将情况反映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柳州监管分局。“该局介入后,太平洋保险的相关负责人主动与我们联系,表示需要我们撤诉后再谈赔偿的事情。公司领导考虑再三,决定不予撤诉。”苏先生说。
苏先生出示的6月27日的《信访意见答复书》显示,该局调查发现太平洋保险存在“理赔超时限”的问题,决定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不过,实际理赔仍毫无进展。
保险公司:通讯公司要求理赔金额不合理
7月28日下午3时,记者来到太平洋保险,采访了该公司理赔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蔡女士。
蔡女士表示,事发当天的事故现场共有3家通信公司的通信设备受损,太平洋保险接到其他两家的理赔申请后已完成赔付,金额约2万元;而苏先生所在的通讯公司却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太平洋保险,对于该公司进行的抢修,太平洋保险也不知情。
“苏先生他们先联系到了肇事者,然而此时驾驶员已离职。随后,他们又找到驾驶员所在的车队,最终才得知承保单位是我们公司。”蔡女士表示,在2024年6月至8月期间,苏先生才将情况反映给太平洋保险,双方就赔付金额未能达成一致。
据了解,太平洋保险聘请了广州天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进行了评估,直接损失评估值为35702.8元。“后来,为了缓和两家企业的关系,妥善处理本次事件,我们公司与对方进行了协商,初步提出赔付9.3万元,前提是对方完成撤诉。”蔡女士说,“苏先生不同意撤诉,我们只能建议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次事件了。”
对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柳州监管分局的调查情况,蔡女士表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工作存在一定失误,未能明确不予赔付对方报价的理由,在以后的工作中会注意改正,提高工作质量。
监管部门:理赔金额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7月28日下午,记者来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柳州监管分局的保险机构监管科。该科室相关负责人蒋女士称,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在已给出《信访意见答复书》的情况下,苏先生无法申请撤销,“对于后续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约谈、罚款等,不过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分类,目前内部还在走流程。”
蒋女士还说,双方因理赔金额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建议双方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