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
晚报讯 维权一定要理性,要依法依规。近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债权债务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件被告谢先生原是债主,却在追债过程中因冲动将对方伤害为轻型脑震荡,这下有理也变成无理了。
据悉,2023年起,谢先生与李先生之间便存在债务纠纷,谢先生几次催讨,李先生都未能如约偿还欠款。今年3月,谢先生来到李先生经营的餐饮店协商还款事宜,但是商讨过程中双方因意见不合发生口角,李先生为了维护店内经营秩序选择报警,谢先生看到110警车驶来后,果断驾车离去。
几日后,谢先生又来到该餐饮店找到李先生,双方再次发生争执,不过这次李先生为防止谢先生逃跑,抓着谢先生的衣领不放开,直至民警到来。在这期间,谢先生激动之下将李先生放倒,经旁人劝架和民警介入,这起闹剧最终以李先生被送往医院救治而结束。
经医院诊断,李先生被确认为轻型脑震荡,好在没有生命危险。出院后,李先生向谢先生索要3万余元治疗费用,谢先生不同意赔偿,故而引起本次诉讼。
柳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谢先生与李先生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被告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谢先生在明知前往李先生的餐馆要求其还钱的方式会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仍采取此种方式,李先生的受伤与谢先生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谢先生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结合本案事实,法院最终判决谢先生赔偿李先生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9000余元,并酌定以谢先生出具书面道歉函的形式向李先生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