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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02日

食品里加“料” 获刑又被罚

法院提醒消费者,切莫迷信民间“偏方”及虚假宣传“功效”

○○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

晚报讯 近日,鱼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妨害药品管理罪,在判处其刑罚的同时,责令其承担该行为所得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2020年至2024年1月,张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某工作室内,将原料药非布司他添加入其购买的瓶装和散装“竹子花粉”内,生产并命名为“竹子花粉”,宣称是蜜蜂采集的,是具有降尿酸、治疗痛风功效的纯天然“保健食品”。张某还将原料药他达拉非添加入其熬制的药膏中,生产并命名为“十八响”,宣称是用多种中药熬制而成的药膏,具有补肾壮阳、增强男性性功能的“保健药”,并将上述两种物品以商品形式售卖给他人。

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竹子花粉”中违法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非布司他,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十八响”中违法添加了原料药他达拉非,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生产的“药品”。基于此,鱼峰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的行为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鱼峰区法院认为,张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张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并且,张某的上述行为导致购买服用涉案食品、“药品”的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摄入非布司他或他达拉非,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也即承担该行为所得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鱼峰区法院提醒,食品、药品行业从业者必须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而消费者在面对三无“保健食品”“药品”时应擦亮双眼,注意查验商品质量合格标识,切莫迷信民间“偏方”及虚假宣传“功效”,在发现违法线索时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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