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
树枝把车砸坏了,树木的权利人却找不到。近日,市民唐先生向“柳报维权哥”(微信号:lzwbwq)反映,他开车经过柳南区柳太路支路时,一根树枝从天而降击中车辆,维修需要花费1.5万元。事后他无论是向树木所在厂区的使用者、房东,还是园林部门、绿化部门反映情况,均得到无法负责的答复,这令他无比烦恼。
1 树枝突然掉落砸中车辆
唐先生说,事故发生于9月2日晚上9时10分,他驾车经过柳太路野狗岭路口,突然一根粗壮的树枝砸了下来。唐先生出示的行车记录仪拍摄画面显示,当时路面光线较为昏暗,能看到对向车道和车尾两处地方均有电动自行车行驶,而涉事树枝在毫无预兆的情况下突然掉落,砸向唐先生车辆的右侧。“幸好是砸到我的车,也幸亏我车上没坐其他人,不然这个力量砸到人,肯定会受重伤的。”
记者看到,唐先生的车子前挡风玻璃的中间有个孔洞,裂痕呈辐射状扩散,车顶凹陷严重,后挡风玻璃则完全碎裂。唐先生将车辆送至维修厂,经工作人员检测,车损部分的维修费用约1.5万元。
除此之外,唐先生还曾将事故反映给交警部门,交警出具的案件侦破进展情况通报书显示,唐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唐先生认为,修车费用应由涉事树木的权利人负责。
2 树木归属无人认领
9月11日,记者与唐先生来到现场,看到涉事树木横截面直径约30厘米,种植在一处红砖围墙内,位于某工厂内部。进入该工厂后,记者观察到该工厂共有一大一小两个仓库,树木正位于小仓库的角落,但是小仓库并无使用痕迹。
仓库负责人薛女士说,她是租客,树木并非她种植的,不应由她负责赔偿。“退一步来说,我们租赁该场地的时候,小仓库并不在租赁范围内,所以也不能判断是我们负责管养这棵树。”薛女士说。
随后,记者联系到场地房东程先生,对于租赁场地范围一事,程先生提出了反对意见。他说:“场地是一个整体,当初他们租下来肯定是连小仓库一并租赁了,不存在只租大仓库的说法。”
而对于树木管养的情况,程先生则表示,场地建设于2005年,在此之前野狗岭并未形成道路,而是一片林地,属于河西林场管辖,经开发后才变成如今这副模样。但河西林场也已不复存在,时至今日,这棵树应属于园林部门负责。“当时考虑到为了保证路面的宽度和通行便利性,我才把树围挡在场地内。”程先生说,“其他厂区也有负责人尝试过砍伐各自厂区内的树,但是被园林部门约谈叫停,我也不敢动这棵树了。”
9月12日,记者采访到柳州园林建设工程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接到过唐先生的反映,也到过现场查看,确认该树木不属于园林部门管辖。“我们管辖的树木范围仅到柳太路主干道,对于支路上的树木,应由城区绿化部门管理。”
但唐先生曾向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情况,得到明确答复为该树木并未移交给城区绿化部门。
3 调解不成只能起诉
记者了解到,事发后唐先生曾求助于太阳村镇人民政府,政府工作人员组织了一次多方调解,最终调解以失败告终。记者联系到工作人员欧阳女士,她说:“调解现场,园林部门的人认为树种植在厂区内,应该由厂区管养;厂区的人认为,这棵树属于园林部门,应由园林管养,双方在此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
在欧阳女士的介绍下,唐先生又向太阳村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但仍无济于事。“砍棵树都需要走审批流程,怎么树枝掉下来,就没人负责呢?”唐先生不解地说。日前,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确定该树的权利人。
对于本事件,广西康盟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维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林木折断坠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林木原来存在虫蛀等问题,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尽到防控义务的,则应承担责任。
韦维说,唐先生可以将房东、租客以及园林部门、绿化部门列为共同被告起诉,由法院依法认定责任并判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