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李书厚
贷款中介柳州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公司)利用贷款人小花(化名)的工作、工资作为信用担保,通过操作小花手机上某银行App为其贷款20万元。让小花没想到的是,该公司此举竟要收取她3.4万元的高额服务费,这让小花觉得被欺诈了。近日,南宁仲裁委员会对这起纠纷作出了裁决,要求某信息公司返还小花2.7万元,并承担小花委托律师的费用等。
动动手指就收3万元服务费
小花因资金周转需要,希望通过银行贷款。2024年7月5日,某信息公司的员工“李经理”通过电话及微信联系小花,称可以提供银行贷款咨询、担保等服务,并让小花到位于文昌路华润中心的某信息公司办理。
2024年7月17日,小花找到某信息公司,该公司员工蓝某接待她,并拿出《委托居间协议书》进行签订。该协议书约定:某信息公司为小花提供贷款居间服务,居间服务费为贷款总额的2%,其他费用为“第三方放款金额的15%五年总费用”。
小花当即对“第三方放款金额的15%五年总费用”提出异议并要求解释,蓝某称“这是第三方要求收取的费用,并非该公司收取,且该费用可抵扣贷款利息”。小花信以为真,就签订了协议并支付订金1000元。
随后,蓝某通过操作小花的手机,协助小花通过某银行App申请工薪贷。当天,小花就收到10万元贷款,次日再次收到10万元贷款,两次共获得20万元贷款。在收到首笔贷款的当天,小花根据某信息公司员工的指示,向该公司员工黄某转账3万元。事后,她得知这3万元被该公司作为服务费收取。
仲裁认定:协议约定属于变相提高服务费
小花事后通过某银行App中的贷款信息查询到,她所获得的贷款是以她的工作、工资作为信用担保的,并不存在《委托居间协议书》所称的第三方。她据此认为,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意在协议书中虚构第三方,目的是欺骗她支付高额的服务费。
小花就与某信息公司协商,但无果。小花于是委托律师事务所,依法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返还居间服务费3万元等诉求。今年4月28日,南宁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今年7月11日,某信息公司向南宁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认为公司与小花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居间服务费约定为实际放款的17%,且居间服务已完成,不存在退回居间费的情形,并要求小花支付剩余的服务费3000元。
经过双方举证与质证,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小花实际向某信息公司支付了3.1万元费用。根据《委托居间协议书》,小花只需支付相当于借款总额2%的服务费,即4000元。在小花和某银行的借贷关系中,小花仅需要支付利息,并不需要向其他第三方支付任何款项。《委托居间协议书》中约定第三方收取放款金额15%的费用,属于变相提高服务费,该约定的收费标准显著过高,仲裁庭对该15%的费用不予支持。因此,依据公平原则,小花仅需向某信息公司支付4000元的服务费。
南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返还多收的2.7万元
近日,南宁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终局裁决,要求某信息公司返还小花2.7万元(即已支付的3.1万元减去实际需支付的4000元)。同时,某信息公司还要承担小花委托律师的费用,以及申请财产保全所支出的保全保险费650元等费用。某信息公司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完毕,如未在期限内自动履行,小花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小花委托的律师广西万益(柳州)律师事务所肖阳萍表示,该案裁决维护了贷款人的合法权益,选择通过仲裁委裁决,也为类似贷款中介纠纷提供了一条有效的维权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