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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22日

一套房屋引发父子矛盾

两级法院支持保护老人居住权

○○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

为了方便孙女读书,父亲以买卖形式将自己的一套学区房产权转移登记在儿子名下;十几年后,父亲以生活被影响为由,拒绝儿子入住,由此引发父子庭上相争。近日,经柳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有了最终结果。法院认定老人的居住权具有独立性、排他性,并劝解父子俩修复关系,和睦相处。

房屋过户十几年后情况变了

2009年,张先生考虑到女儿以后上学的需要,便与父亲老张协商,以买卖形式将老张的房屋过户给他,全家人生活在一起。老张照办了。2022年,老张的老伴过世,老张因年老身体欠佳,打算请保姆来照顾自己。不过家里的房屋为两室一厅,这就意味着如果老张请保姆住在屋内,那么张先生就不能同屋居住。

这样,父子之间产生了隔阂,一方面是房屋过户后,张先生并未支付房款;另一方面,张先生在家中安装了摄像头,本意是想记录孩子何时放学回家,可这引起了老张的不满,觉得张先生这样做干扰了他的正常生活,便拆掉了摄像头和配套的路由器。

2023年8月,老张重新安装了防盗门锁,张先生索要钥匙被拒,于是把门砸了,父子之间的隔阂加深。

同年,老张向柳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 确认2009年他与张先生签订的《柳州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2. 张先生协助将房屋转移登记至他名下。双方经仲裁达成调解协议:房屋产权仍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老张对房屋享有的终身居住权;张先生自觉履行对老张的赡养扶助义务直至终身,不得干涉老张请保姆居住在屋内。

此后,张先生将父亲老张诉至城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老张给他一把房门钥匙,不得阻挠他进屋居住;老张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以及赔偿路由器、摄像头,并禁止拆卸破坏。

一审:老张居住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

城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张先生与老张在仲裁委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老张有生之年享有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房屋为两室一厅,如果老张请保姆住在屋内,则无法再让张先生到屋内居住,张先生对此应该是知情的,且协议约定老张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可以推定双方调解时约定对老张享有的居住权应该是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的,即老张对整套房屋享有居住权并能以此对抗张先生的所有权,张先生不应对老张基于房屋所享有的合理居住需求予以干涉。张先生在房屋安装摄像头影响到老张正常居住生活,法院仅支持老张向张先生返还设备。

城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老张向张先生返还路由器一台以及摄像头一套。

二审:维持原判

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一审时的诉讼请求。

市中院认为,调解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结合房屋实际使用管理情况,老张在这里实际居住多年,张先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老张除了房屋之外还有其他住所。

张先生与老张均应遵守调解书约定,各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张先生应按照约定保证老张在房屋的居住权益。房屋为两室一厅,老张年事已高,患有多种疾病,需要人照顾,双方在仲裁调解笔录中特别约定“张先生不得干涉老张请保姆居住在房屋内”,老张自述聘请保姆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保姆居住在房屋内合情合理。

张先生在庭审中表示,他和女儿住在另一套房,老张及保姆在案涉房屋居住,没有显著影响张先生及其女儿的生活所需。法院指出,张先生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不足以对抗老张基于生活居住需要享有的居住权。张先生应按调解书约定,保障老张在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益。同时,张先生作为老张的儿子,应在保障老张老有所居的同时,充分尊重老人意愿,其未经老张同意就在房屋安装监控设备,已影响到作为居住权人的老张的正常居住生活。

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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