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
晚报讯 近日,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夜场消费惯例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财产纠纷案。原告孔女士认为,其丈夫向夜场工作的覃女士转账10万元中存在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记录,请求法院判决归还。最终,法院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款项性质为赠与。
外地人王先生是长途货车司机,常年在外奔波。一次偶然的机会,其妻子孔女士发现他的开房记录和消费金额存在异常,追问之下才得知,2022年6月至2023年8月期间,王先生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等方式,先后72次向广西柳州女子覃女士付款,累计金额达6.07万元。更让她气愤的是,王先生坦言,两人自2022年5月相识后便发展成情人关系,除了这些转账,他还通过购物、支付住宿费及给现金的方式,累计给了覃女士10万元。部分转账发生在傍晚5时后至次日14时前,并主要集中在凌晨1时到5时之间。
孔女士还发现有“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记录,因此她认为,自己与王先生系合法夫妻,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遂将覃女士诉至鱼峰区法院,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判决覃女士返还10万元。
面对孔女士的起诉,覃女士却有着截然不同的说法。她表示自己在广东佛山3家关联企业从事销售工作,这些企业均隶属于同一集团,她与王先生的相识纯属业务往来,对方经常到其所在场所消费娱乐,所谓“赠与”实为代收的消费款项。
覃女士称,王先生向她转账的5万余元均是消费款,由她代为支付给公司部分款项后,剩余部分作为销售提成。她还提交了向王先生退还1.72万元未消费预付款的转账记录,以及向公司、同事转账的明细和与财务人员的聊天记录,证实夜场存在客人预付费用、销售人员代收代缴的行业惯例。
对于孔女士提出的特殊金额转账可证明情人关系的说法,覃女士解释,这些小额转账多为代买水、烟等零星物品的费用,这些数字在日常消费中并无特殊含义,仅两笔敏感数字转账也只是王先生的单方行为,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
庭审中,王先生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表示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否认曾让覃女士代为缴纳消费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孔女士主张的10万元赠与款项中,除微信转账的6.07万元有证据证实外,其余购物款和现金支付均无有效证据支撑,无法得到采信。关于转账性质,结合覃女士的工作性质、转账时段集中在凌晨消费高峰及行业代收惯例,覃女士主张的消费款说法具有合理性,且其提供的退款记录进一步佐证了双方消费关系的存在。而孔女士仅凭少量敏感数字的转账就主张王先生与覃女士为情人关系,依据明显不足,亦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存在赠与合意。
最终,法院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定孔女士主张的赠与事实真伪不明,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