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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05日

《不给消费也不让退费》有续闻

店家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该店向陈女士退还455.01元并支付利息

○○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

晚报讯 鱼峰区窑埠古镇的“晴天见”寿司店不派送消费者陈女士预约的订单,也不让其退费,本报今年4月15日以《不给消费也不让退费》为题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文中曾提到陈女士为了追回预付款,向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退一赔三的判决后,该店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认定该店经营行为属于不诚信行为,并依法作出退还的判决。

此前报道中提到,陈女士在该店充值了500元,某次她在该店预约了一份19款寿司的订单,但店家只送来11款,其中3款寿司与该店展示的图片不符。此后她向该店申请退款,却遭遇店方的拖延。

今年4月9日,经陈女士向鱼峰区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认定该店构成欺诈,判决店家退还455.01元并按此价格进行3倍赔偿。判决下来之后,店方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店方认为,陈女士选择外卖点餐,应视为她接受菜品可能出现的合理外观差异风险,一审法院仅因寿司外观与展示图片不符,便认定店方存在过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市中院审理后发现,本案争议焦点为陈女士主张该店退还其充值余额并予以3倍赔偿是否合法有据。法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产品责任纠纷,对于认定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应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经营者对重要事实(商品质量、性能、用途等)作虚假陈述;二是消费者因不明真相而产生信赖,造成消费者上当受骗的事实;三是经营者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认为该店存在不诚信经营行为,尚未构成欺诈,最终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该店向陈女士退还455.01元并支付利息,同时案件受理费由该店承担。

日前,该店已履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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