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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7日

关于《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条例(草案)》的说明(书面)

——2024年1月16日在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梁日春

各位代表: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对《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柳州市是中国五大汽车制造基地之一,是广西新能源汽车生产和应用的重点城市。2022年,全市新能源汽车产量65万辆,新能源汽车产量城市排名全国第三,新登记新能源汽车数量占登记总数的53.3%,排名全国前列。近年来,我市通过实施“政企三级联动”机制,推动形成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柳州模式”,但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充电需求快速增加,充电基础设施在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发展促进等方面的问题逐步显现,人民日益增长的充电需求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也逐渐增大。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推动绿色发展,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调整优化,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党的二十大广西代表团讨论时和2023年12月14至15日在广西视察时,都对广西提出“绿色发展”的重要指示要求。自治区党委、市委也提出要把柳州市打造成国际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地。

为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规范我市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和发展促进,构建安全、便捷、高效、智能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保障体系,助推我市实施“一二五”工程和打造国际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地,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制定《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条例》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起草审议过程

在2023年1月召开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关于制定<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议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立案,交由市人大环资委负责组织条例草案的起草。市人大环资委及时启动起草工作,通过走访调研、座谈交流,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有关情况,起草了条例草案。6月20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委托第三方综合论证,对条例草案修改完善。10月19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鉴于条例草案关系重大,会议决定提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并交付表决。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通过组织召开市级立法协商论证会、自治区级专家论证会、集中改稿会等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并报请市委同意,现将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并交付表决。

三、立法依据和参考

立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21—2025年)》等政策文件,借鉴了四川、三亚等外省市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柳州市实际制定。

四、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设五章,分为总则、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发展促进和附则,共三十四条。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充电基础设施分类。柳州正在打造国际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地,同时为响应国家和自治区新能源汽车下乡政策,目前新能源汽车已在全市行政区域广泛应用,因此条例草案第二条设定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为便于理解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条例草案第三条和第三十三条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了定义并分类,便于针对不同类型的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差别化规定。

(二)关于职责分工。为了构建主体明确、协调顺畅的监督管理体制,切实提升监管水平和管理实效,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了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的具体职责,并明确市发展改革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相关工作,同时在第六条明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宏观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日常监管,并对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专项规划及公共充电网络布局。条例草案第十条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程序、原则要求,考虑到县(区)实际,只要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级专项规划制定实施方案,有条件的可以编制本级专项规划。第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地区公共充电网络布局原则。

(四)关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分别从建设审批、技术规定、住宅小区建设改造、验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定。为了解决群众反映报装难的问题,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指南,通过服务指南明确建设及安装流程和条件,方便单位和个人办理。

(五)关于服务平台建设。为满足用户对高效、便捷充电服务的需求,条例草案第十六条明确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建设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平台,并对用户服务、数据共享等作出规定。

(六)关于安全责任。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营维护是多方关切的重点问题之一。为保障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明确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是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责任人,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七)关于差别化收费。为提高充电基础设施使用的周转率,解决不合理占用充电专用车位的问题,条例草案通过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在第二十三条设定了差别化收费的主体、情形、收费标准确定,并授权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八)关于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第四章规定从政策支持、土地要素、技术研究、校企合作等方面进行保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活动,同时鼓励充电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统建统筹统营等。鼓励个人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购买保险、低谷时段充电等内容。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范了投诉举报、行业自律、物业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共享等方面内容。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条例草案名称问题。条例草案名称原表述为《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草案)》。对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相关立法专家提出,一是我市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充电基础设施作为一个新兴领域,目前仍处在起步阶段,不应该用过多的管理规定来约束产业发展,条例名称用“管理”二字不能很好的体现出促进发展的目的;二是条例草案不仅规范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管理,还包括服务和发展促进等内容,使用“管理”二字难以涵盖条例草案规范的主要内容。我们认为上述意见比较合理,建议条例草案名称删除“管理”二字,表述为《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条例(草案)》,立意更准确,更能体现立法目的。

(二)关于充电基础设施合理布局问题。经过调研,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存在同一场地区域多家运营商同时建设运营,造成无序竞争,资源浪费的现象;部分公共区域新能源车位规划建设不合理,配套的充电桩少等布局不均衡的问题。因此,条例草案第十条要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结合服务半径、充电需求、建设条件等因素编制;第十一条提出以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为依托构建城市公共充电网络,积极打造“十分钟充电圈”柳州模式;第十三条要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执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定,同时也要符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通过上述制度设计来解决充电基础设施布局不合理、不均衡的问题。

(三)关于明确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问题。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对各类建筑、场所充电基础设施的配备提出明确要求。对此,国家和自治区已有政策文件要求,但是由于全国和全区新能源汽车发展程度不一,其提出的比例要求为普适性、较低的要求,而且政策的变动性较大,频繁修改将影响法规的权威性。为方便根据社会发展进行及时调整比例要求,维护法规的稳定性,不宜在条例草案中明确具体的比例要求,而是在第十三条规定,授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定,内容包括配置要求、建筑设计、电气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运行和维护等。

(四)关于要求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的问题。有充电服务企业反映,目前我市充电服务行业的收费混乱,有高有低,没有形成一个标准,不利于充电行业的发展,建议条例草案设定充电服务费由政府定价,设置最高价和最低价,以维护充电用户和充电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当前,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以更大更实举措激发市场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国家政策规定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2022年自治区发改委修订并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明确“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等13项定价内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主体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因此,我们认为要求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不符合国家的深改政策,故不予采纳。

(五)关于规范“僵尸桩”管理问题。我市一些路段和场所的部分开放经营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有的因故障无法充电,有的无电源接入长期闲置,这些故障桩、“僵尸桩”的存在造成了充电资源的错配和浪费,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草案应明确故障桩、“僵尸桩”的退出机制。鉴于开放经营服务充电基础设施的进入,需由经营服务企业与场地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协商并通过合同形式确定,其安装和退出可在合同中约定,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因此,条例草案不宜设置充电基础设施强制退出的内容。

(六)关于法律责任问题。条例草案没有设置法律责任有几方面考虑:一是条例的立法目的旨在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总体上属于一部促进类的地方性法规,不设或少设法律责任,符合促进类法规的制度设计思路;二是目前国内尚未有专门针对充电基础设施的法律法规,本条例属于创新性、探索性立法,为此条例草案设定的条款内容相对比较原则,没有设定禁止行为;三是条例草案中的一些制度规范,涉及行为人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可直接适用城乡规划法、安全生产法、电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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