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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17日

买房后发现公区地板与合同不符

■业主:房开方在交房前变更图纸但没通知大家 ■房开:变更图纸符合合同约定,无需通知业主 ■律师:涉事双方可先协商处理,若无果再合理维权

该小区10栋一楼公共走道现状。

8栋一楼公共走道贴了防滑地板砖。

近日,家住鱼峰区新柳大道旁的中房美佳二期10栋的业主瞿先生向“柳报维权哥”(微信号:lzwbwq)反映,该小区10栋交付后,一楼公共走道的地板情况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不符,如今,地板看起来就像“水泥地”,影响出行体验。于是不少业主多次与房开方——柳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沟通却无果。记者对此进行了走访。

业主:实际与合同约定不符,房开方应履约

瞿先生介绍,该小区10栋于2022年10月交付,他于2023年初签订购房合同。但他一进入楼栋,就感觉一楼公共走道十分简陋。随后,他与多名业主仔细翻阅购房合同,才发现合同中明确约定,候梯厅及公共走道的地面贴防滑地板砖。然而,实际情况却是10栋仅候梯厅贴了防滑地板砖,从外部通往候梯厅的公共走道并未铺贴。另外,9栋也有这种情况。

“这根本不是防滑地板砖,看着就跟水泥地一样,房开方应该按合同办事。”瞿先生说,隔壁8栋的公共走道则贴了防滑地板砖,与9、10栋形成鲜明对比,更让业主们感到不满。

6月10日,记者来到现场看到,9、10栋一楼公共走道为灰色地面,而候梯厅则是防滑地板砖。有业主表示,他曾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柳州市柳东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处回复称,经与房开公司人员及物业人员到现场核查,房开公司人员称,原设计图纸就是水泥地面。至于与购房合同里的内容不符,属于合同纠纷。

“原设计图纸不是水泥地面,房开方在交房前进行了图纸变更,但变更一事没有通过正规方式通知我们业主。”瞿先生说。

房开:变更图纸符合合同约定,无需通知业主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记者来到柳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了解情况。

该公司工程部相关负责人表示,9、10栋公共走道的地板并非水泥地,而是金属骨料耐磨地面。当初在交付之前,公司进行了图纸变更,但部分业主的购房合同未能及时修改相关条款。变更原因是为了让地板更加防滑、更耐磨。说完,该负责人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变更说明:根据甲方意见,本项目做变更,未变更处按原图施工,一层平面图架空处地面由地砖地面变更为金属骨料耐磨地面。

那么,变更图纸为何不通过相关方式通知各户业主,或通过相关方案来取得业主同意呢?

该负责人向记者提供了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对其中条款进行了介绍:买受人承诺,出卖人可保留对本项目内所有公共场所、共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建筑小品的建筑设计、规格、设计特色、房屋外立面等进行修改的权利,而无需事先通知买受人,也无需取得买受人同意。

该负责人认为,按照合同约定,房开方有权对相关建筑进行修改,且无需取得业主同意,将防滑地板砖修改为金属骨料耐磨地面,属于合理范围。

最后,该负责人说,因业主提出不满,公司初步决定为9、10栋公共走道区域贴防滑地板砖,但仅限于公共走道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则未承诺铺贴,因该部分为架空层,并非公共通道。业主对此表示反对,要求一楼区域全部一起贴,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对此,记者采访了几名业主,他们表示,对房开方变更图纸一事完全不知情。目前,他们的诉求很明确,要求房开方参照小区其他楼栋,将一楼全部贴防滑地板砖。房开方则表示,愿意与业主再次进行协商,共同解决问题。

律师:合同条款效力存疑,业主有权主张权益

针对此事,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歆表示,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承诺:……而无需事先通知买受人,也无需取得买受人同意”。但该格式条款属于房开方单方提供,且该条款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重要权利义务,房开方有义务向买方(业主)作出提示和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如房开方没有提示或向业主说明合同条款,业主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格式条款不合理免除房开方责任、限制业主主要权利,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业主诉求合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公共走道地面为“贴防滑地板砖”,但实际交付为金属骨料耐磨地面且外观类似水泥,地面材料变更可能影响使用功能如美观、防滑性,但不属于影响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遵循诚信原则。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违反合同约定,业主有权要求房开方重作、更换,如房开方拒绝,业主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王歆建议,业主可与房开方协商,要求房开方履行合同约定,贴防滑地板砖。如房开方拒绝履行,业主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全媒体记者 冯浩 报道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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