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
晚报讯 拆窗工人从房屋阳台缺口跌伤,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主与装修公司各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房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房主的上诉,维持原判。
拆窗不慎跌伤骨折
2021年8月,金先生请我市某装修公司对其位于鱼峰区的一套房屋进行装修,包括安装水电、铺砖等基础项目。同年10月24日,金先生发现自家房屋阳台出现缺口,于是便在装修微信群内提醒工人做好防范措施。同年10月31日,金先生向毛先生订购窗户,双方约定由毛先生提供安装服务,事成后再由金先生验收付款。
次月,毛先生与其妻宾女士共同到金先生家中拆窗作业,在这过程中宾女士不慎从阳台缺口跌落。经诊治,宾女士多处骨折,需休息至少3个月。后因赔偿协商不下,宾女士将金先生与装修公司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万元。
一审判决房主与装修公司各承担30%责任
受理案件后,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宾女士长期从事拆装窗户工作,应当知道该工作具有危险性,作业前应全面了解房屋安全情况,但宾女士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做好防护,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而金先生作为房主,对房屋隐患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明知房屋阳台缺损的前提下,未放置警示标志,也未阻止宾女士入场施工,同样存在过错。
柳北区人民法院还认为,某装修公司先于宾女士入场,在约定装修期间,对房屋同样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该装修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未设安全警示,未防止宾女士入场,同样存在过错。
综上,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宾女士各项经济损失为14万余元,由其自行承担40%的责任;金先生与装修公司各承担30%的责任。
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
金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金先生称:“我要求装修公司整改,已尽到了告知义务,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应该是装修公司的责任。”但是根据金先生出示的证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了金先生仅提醒毛先生晚两日再入场,而非提醒安全隐患,并且毛先生夫妇抵达其家中后,也未有人明确阻止。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先生与宾女士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尽管金先生多次告知装修公司做好防护,但这对宾女士并不具有约束力。鉴于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金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