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
晚报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少商家做起了视频带货,虽然“网红”能带来流量红利,但也存在一定风险。近日,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肖像权侵权案件,对侵权商家依法判决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道歉视频,并向原告赔偿1万元。
作为一名小有名气的“网红”,夏先生的网络平台账号拥有百万粉丝。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夏先生发现,在该网络平台某用户发布的30多条视频中,均出现了自己的肖像,而视频下方的购物链接关联的却不是自己签约合作的商家商品。由于无法获取该用户的实名认证信息,夏先生将网络平台公司诉至鱼峰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该公司回函告知的相关信息显示,该用户李某发布的多条含有夏先生肖像的视频浏览量合计约100万次,订单成交金额合计80余万元。
随后,夏先生针对李某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在网络平台公开置顶赔礼道歉视频,并赔偿相应损失。
鱼峰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向李某送达诉讼材料后,李某虽然自行删除了案涉视频,但夏先生已举证证实了李某以夏先生形象制作视频,并以此获利。李某无法证明自己的行为获得夏先生的授权许可,故而构成侵犯肖像权。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