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冯浩
“我都没注意到那个地方有个台阶!”2月7日下午5时许,黄女士在途经窑埠古镇8栋附近时突然摔倒,脚踝受伤,而造成意外的竟是一处“隐形台阶”。事后,她迟迟未得到管理方的赔偿,于是向“柳报维权哥”(微信号:lzwbwq)反映。2月10日至11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走访。
黄女士说,当时她从龙城阁朝着窑埠古镇8栋行走,突然脚下一空,就摔倒在地。“从我前进这个方向看,那个台阶比较矮并且与地面颜色相近,附近也没有提醒标志,很难分辨。”黄女士摔倒后,脚踝处有明显的划伤。物业工作人员随后将她扶回酒店,并送来了一瓶红花油。
次日,由于伤处疼痛不止,黄女士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是左踝关节周围软组织肿胀。对此,她希望管理方能够给予一定的赔偿。“他们跟我道歉了,但是对我提出的赔偿事宜并没有回应。”黄女士说。
10日,记者来到现场看到,事发地点已经喷上了多个黄色的“小心台阶”字样。该台阶最低处约2.5厘米,高处约4.5厘米。附近一家商铺的工作人员表示,平时路过此处的人比较多,但很少有人注意到这个台阶。
11日,记者到窑埠古镇物业服务中心了解情况。物业经理余先生表示,将安排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之后再与黄女士进一步沟通协商。同时,他也将自己的联系方式提供给了黄女士,以便双方能够随时联系并协商解决相关事宜。此外,物业管理方还计划对窑埠古镇内的区域进行全面排查,并在必要位置张贴更多的提示语。
对此,“柳报维权哥”特聘法律服务单位广西康盟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维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韦维建议,涉事双方应厘清责任主体,如果经营场所管理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应积极提供相关证据。同时,经营场所管理者应通过设置提示或警示牌、采取合理安全防护措施等方式,尽到自身法定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黄女士认为此事对其构成侵权,可以向经营场所管理者主张赔偿责任,提供相关证据,与经营场所管理者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