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
晚报讯 货车上的钢卷捆绑不牢固,运输过程中坠落受损,保险公司以“包装不善”的格式条款拒赔。近日,记者从柳北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针对该起因格式条款解释不明导致的保险理赔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承担钢卷全款与转卖款之间的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去年3月,尹先生受聘为某运输公司长途运送钢卷,在经过高速公路的一处弯道时,尹先生的车辆发生剧烈晃动,随后他听见“咚”的一声,于是赶紧停车查看,看到是钢卷掉下来了,还撞击到一旁的护栏。尹先生当场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人员到场。
交警部门认定,尹先生的车辆所载钢卷捆绑不牢固,致使钢卷从车上松脱坠落并撞击道路左侧金属护栏,造成护栏损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故认定尹先生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此,保险公司表示,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约定有“保险货物本身存在缺陷或包装不善”,故而保险公司对此免赔。
货主得知此事后,与运输公司沟通,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出于对自身商业信誉的考虑,运输公司全款购买了受损的钢卷,但运输公司要钢卷没有用处,只能低价转卖给其他公司。同年12月,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钢卷全款与转卖款之间的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为所载货物即钢卷捆绑不牢,应为包装外部固定不稳所致,不可理解为钢卷本身存在缺陷或包装不善,并且免责条款中未对“包装不善”作名词释义,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或不利于保险公司(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进行解释。故保险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其主张免赔不应支持。
除此之外,运输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而将受损钢卷进行收购及转卖,符合常理,且证据链完整,根据收购及转卖差额计算的受损钢卷价值未超出合理范围,故应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运输公司的主张。
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