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
女子网购小狗,收货时却被狗咬伤,卖家需要对其打狂犬疫苗的费用负责吗?近日,来自重庆的王女士向“柳报维权哥”(微信号:lzwbwq)反映,其网购了柳州某店铺的小狗后发生了上述一幕,但卖家不愿意为她承担医疗费用,也不愿意退货退款,这是怎么回事呢?
据悉,10月16日,王女士看到柳州某店铺在做网络直播,展示店内各类中华田园犬幼犬。“其中一只我很喜欢,就联系主播和客服下单了。”王女士为这只狗支付了800元,随后由店家安排发货至重庆。
翌日,王女士前往指定地点取货,当她打开笼子查看小狗的身体情况时,小狗受到惊吓冲出笼子。眼见小狗要跑到马路上,王女士便伸手去阻拦,受惊吓的小狗突然对着王女士的右手大拇指咬了下去,造成她手指受伤。王女士急忙到附近的社区医院接种狂犬疫苗,花费了102元。
发生这件事后,王女士心生悔意,没有签收小狗。当她联系店家表示要对方承担上述医疗费,并要求退货退款时,店家并未答应,转而表达需要王女士支付退货的物流费用约100元。王女士考虑到自己的诉求未能得到满足,故而也未支付这笔费用。
此后,王女士将情况举报到直播电商平台和柳州市场监管部门,不过均未得到一个令她满意的结果。
11月4日,记者联系到该店家负责人熊先生。熊先生表示,在发货前他就已经提醒过王女士,小狗到达外地后可能存在应激情况,接触小狗时需要注意,因此发生上述情况,不应归责于店家。
“我们(店家)没办法接受这样的退货理由。”熊先生说,王女士并未支付退货运费,小狗也没有退回柳州,如果店家选择接受退款,会造成财物两空的局面。“王女士见退款不成,给了我们差评,这我们可以接受,但是她开小号在直播间刷恶评,对我们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
熊先生出示的一段聊天记录显示,王女士被店家拉黑后,表示“小号多的是,陪你们聊天的机会多”,故而熊先生对退款一事表示明确拒绝。
那么王女士是否有权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用?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歆律师认为,这取决于被小狗咬伤时是否已经完成签收。王女士下单购买小狗,取货时刚打开笼子就被小狗咬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时间为收货人的签收时间;未签收前,出卖人仍负有保管义务。如王女士没有完成签收,此时小狗的饲养人/管理人仍为卖家。卖家作为案涉小狗的饲养人/管理人,未举证证明王女士被咬伤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王女士接种狂犬疫苗费用等医疗费用。
除此之外,王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的规定,若王女士用小号刷“恶评”的内容系捏造虚假事实(如编造卖家“欺诈消费者”等未发生的情况),则可能构成对卖家名誉权的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若“恶评”系基于真实交易纠纷的合理不满(如“卖家拒绝承担医疗费”“服务态度差”等),属于合理评价,则不构成侵权。

